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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改革方案正式公布
添加时间:2016-01-04 文章来源:http://www.whhcip.com/  浏览次数: 1958

《欧盟商标条例》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下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费用变动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欧盟商标条例》中会将原先属于《欧盟商标费用条例》(Community trade mark fees regulation)的内容纳入其中。即,新的《欧盟商标条例》生效后,不会再有单独的《欧盟商标费用条例》作为配套。


本次费用变化最大的是申请费和延展费收费方式。


以往,在电子申请的情况下,欧盟商标的申请费为900欧元(共涵盖三个拟保护的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从第四类商品或服务开始每类加收150欧元费用。根据本次修改,欧盟商标申请费将采取更加纯粹的阶梯费率(所谓“一类一价”):具体而言,即在申请时如果只保护一个大类下的商品或服务,则应缴纳850欧元申请费;保护两个大类下的商品和/或服务,则在前述850欧元基础之上加收50欧元;从第三个大类开始,每类加收150欧元。可以看到,和原有的申请费体系相比,在新的申请费体系下,只申请一个大类的申请人所花费的申请费是相对有所减少的;申请两个大类的花费与之前持平;而申请三个及以上大类的花费则比原有体系要高一些。这被认为符合本次欧盟商标改革提出的更加重视中小企业及个人申请人需求的宗旨。


相应的,本次修改后,欧盟商标的延展费也将采取更加纯粹的阶梯费率,即:如果仅保护一个大类,则其延展费为850欧元;第二个大类在前述费用基础上加收50欧元;从第三个大类开始,每类收取150欧元。前述费用也比现行的延展费体系(1350欧元涵盖三个大类商品和/或服务,自第四类起每类加收400欧元)有了实质性的减少。


此外,其他一些官费数额也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例如,提起权利丧失或无效程序的基础费原为700欧元,修改后减少为630欧元;又如,提起申诉程序的基础费原为800欧元,现降低为720欧元。


二、实体规定的修改


此次《欧盟商标条例》所涉及的对实体规定的修改是多方面的。


(一)部分修改将于《欧盟商标条例》修正案公布之日起90天后(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开始生效,在此仅择其要者介绍如下:


1.欧盟商标申请将不再被允许通过成员国商标局进行提交。


2.目前关于提交第三方意见期限的实践做法得到了成文化,即,在异议期截止之前,或在异议决定做出之前,均可向官方提交第三方意见。


3.官方有权在欧盟商标注册之前的任何时间依职权重启针对绝对注册障碍的审查。


4.原先适用于形状商标的禁止性规定(第7条第(1)款第(e)段),现在也扩展适用于声音、颜色等其他具有功能性的标识。


5.IP Translator判决(第C-307/10号)关于商标分类的实践做法得到了成文化。


(二)另有部分修改则在修正案公布之日起21个月后(即自2017年9月24日起)开始生效,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1.不再强制要求商标具有书面可呈现性(graphic representability) 。也就是说,只要其呈现能够满足清晰、精确、自洽、可外化等条件,拟寻求欧盟商标保护的标识被允许通过一般现有技术以任何合适的形式进行呈现。


2.请求优先权将只能在递交申请的同时进行,而不能像现在一样可以后续提出。


三、名称和组织机构的调整


“Community trade mark”(共同体商标)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欧盟商标)将成为惟一的正式名称取而代之。而欧盟商标主管机构的名称也将从目前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正式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英文缩写EUIPO),其下属部门和机构的名称届时也会做相应的变更。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欧盟商标条例》将自修改公布之日起90天后即2016年3月26日正式生效。部分修改,例如上文第二部分第(二)段所涉内容,其生效则晚于前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