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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注册商标引争议,擅用商标做店招也侵权
添加时间:2016-01-11 文章来源:http://www.whhcip.com/  浏览次数: 1934

  贵州茅台自2001年至2010年,有过9次“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最近的注册申请时间显示为2010年6月9日,而最早的则要追溯到2001年9月13日,而“国酒茅台”注册申请共有5次被驳回。被驳回的理由,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主要来自于法律上的约束,从法律上讲,“国酒”这一提法也涉嫌利用国家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是《广告法》明文禁止的。

  国家工商总局《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关于“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今年贵州茅台再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7月20日通过了初审。然而茅台在接下的90天公示期内,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等酒企先后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异议报告,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收到近百次异议,而其中任意一份异议被判成立,“国酒茅台”商标就将再次被不予核准注册。

  著名白酒专家铁犁提出,“国酒”的含义很宽,也可以理解为是“洋酒”的相对称呼,国产的白酒都可以叫“国酒”,不仅茅台,二锅头、剑南春等都可以这么叫。它不应该被某一个酒厂独占。否则,对其他酒厂就不公平。

  擅用商标做店招销售正品也侵权

  除此之外,即使卖真茅台,也不能随随便便使用茅台的招牌做店招,否则就很有可能惹上官司遭索赔。日前,江阴一销售商就因店面装潢使用了“贵州茅台酒”等商标字样,被茅台酒厂起诉侵权,并被索赔损失和维权费用12万元。后在江阴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该销售商承诺停止在其门面店头上使用贵州茅台酒等商标字样,并一次性赔偿茅台酒厂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销售商张某在江阴拥有一家销售茅台系列酒的公司,销售的都是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酒的外包装上就有贵州茅台的商标,因此在装潢自家商铺时,张某就想当然地在店面门头上使用了“MOUTAI及图案”商标,同时在门头上标注“贵州茅台酒”等字样。“这是应上家的要求进行的门头装潢,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应该构成侵权啊。”对于自己突然成为被告,张某十分纳闷。

  虽然张某售卖的确实是茅台酒厂的产品,但茅台酒厂认为,张某的店面装潢侵犯了其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拆除侵权门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酒厂损失和维权费用12万元。

来源: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