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工商明[2018]27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山东省全面展开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大会对深入实施品牌战略作出的重大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商标在品牌战略中的核心作用,引领广大企业创新运用和依法保护商标,提高商标品牌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商标品牌示范单位”推荐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商标品牌示范单位”设置及数量
2018年度“商标品牌示范单位”分为“商标创新示范单位”(拟推荐10个)、“商标运用示范单位”(拟推荐10个)、 “地理标志商标运用示范单位”(拟推荐10个)。
二、推荐标准
(一)“商标创新示范单位”推荐标准
“商标创新示范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商标设计,申请注册的商标新颖独特,有较强的显著性;
2.商标意识突出,积极申请商标国内注册和国际注册;
3.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带动企业发展,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成效显著。
(二)“商标运用示范单位”推荐标准
“商标运用示范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运用商标创新企业发展模式,整合企业技术、管理、营销等优势,企业商标战略实施成效突出;
2.不断探索商标推广方式,加强商标推广力度,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声誉;
3.积极运用商标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国内、国际市场占有率较高或有较大增长,外向型企业运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形成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对外贸易成果显著;
4.灵活运用商标国内注册和马德里国际注册,积极应对商标国内外纠纷,有效维护商标合法权益。
(三)“地理标志商标运用示范单位”推荐标准
“地理标志商标运用示范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地理标志商标管理体系健全,品牌创新保护意识强,管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2.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规范,授权协议内容完备、法律责任义务明确,对授权使用人有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品质优良、符合标准要求,无以次充好、以其他地区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现象;
4.地理标志产品近三年经济效益明显提升,对扶贫兴农富民推动作用成效显著,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
三、推荐名额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推荐商标创新示范单位、商标运用示范单位、地理标志商标运用示范单位各3个,作为全省“商标品牌示范单位”候选单位。
四、推荐要求
推荐单位应填写《山东省商标品牌示范单位推荐表》并提供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阐述推荐原因、推荐对象的详细背景材料等,同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推荐对象为商标注册人的,同时应当附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主体证明文件。推荐对象为被许可人的,应附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主体证明文件。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对象严格挑选,做到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同时应保证推荐材料真实准确。
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推荐资格。
五、推荐单位的审核
省工商局邀请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代理机构、企业代表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商标品牌示范单位”推荐相关工作。
经专家委员会对各市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后,确定“商标品牌示范单位”拟推荐名单并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省工商局确认后最终确定2018年度“商标品牌示范单位”的名单。
对各市推荐名单中未获奖单位,经审查认为商标品牌工作确实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推荐名单发布
“商标品牌示范单位”推荐名单确定后,举行发布仪式,邀请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示范单位授牌。
七、活动开展时间
本活动自2018年4月初开始,5月下旬结束。
各推荐单位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推荐表、推荐材料及电子版报送至省工商局商标处,超过期限的将视为无效。
八、要求
推荐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过程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八项规定等规章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收受企业及个人钱物,不得搞暗箱操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者,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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