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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一“小茗同学”被判侵权赔偿500万元,看著作权
添加时间:2018-07-30 文章来源:http://www.whhcip.com/  浏览次数: 1536

近日,不少客户到我事务所来咨询知识产权侵权应对的相关事宜,其中:有擅自使用别人发表于网络上的图片和视频被起诉要求赔偿30万元的、有淘宝上卖带有别人商标的商品被起诉要求赔偿100万元的,也有因专利侵权被起诉要求获赔上百万元的等等。从近日遇到的一些咨询可以感知出,现在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要求赔偿的数额也再不断增加,很明显互联网销售领域是重灾区(不少互联网平台成为了第二被告,这也是一些平台要求入住的商家提供其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原因所在)。

 

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又称版权主管单位就叫国家版权局)可谓是知识产权中的三驾马车,其均有相应的立法和实施条列或细则,在相应的立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阐述,其取得的权利不能和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因此商标中的LOGO商标即图形商标、专利中的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中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工业设计等就形成了相辅相成、互相制约之关系。商标、专利为多数人所熟知,著作权对大家来说较为陌生一些,下面就简单来介绍一下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


那么著作权是如何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商标和专利是主动申请才能获得相应权利。那么,版权既然是自动获得相应权利,还需要办理版权登记吗?办理版权登记是以登记的方式再次确立下谁是原创,当然也有把别人的原创作品申请登记的,自己的原创作品被别人登记了,原创人得付出多大的努力和证明才能要回来?

 

那么,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下面通过一组案列来看版权的重要性:

“小茗同学是统一企业近几年最火爆的一款产品,不过最近该产品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市海淀法院日前一审判令统一公司、被告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停止有关侵权行为。这也意味着“小茗同学”的产品形象可能要有所调整。

小明公司诉称,该公司拥有“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并以“小明”卡通形象为核心,创作完成了一系列漫画及壁纸等作品,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授权河南统一公司制造、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公司”)销售的“小茗同学”冷泡茶,该产品的外包装完全是小明公司作品的简单变形,这使得公众误认为是小明公司授权进行生产的产品,被告行为属于搭便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统一公司及河南统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停止在包装及广告宣传上使用“小茗同学”名称及相关款型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同时,判令超市发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均不否认“小明”已成为一种流行文化现象,故“小明”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统一公司利用相关创意选择“小茗同学”作为产品名称并无不妥。但小明公司创作的系列美术作品《小明》是根据上述思想、创意等创作出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该作品创作在先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推广“小茗同学”冷泡茶系列的合作公司,也接触到了“小明形象”,且“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与“小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该案被告将涉案产品用于生产、宣传等经营行为构成侵权。最终,海淀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该事件,统一方面向北京商报记者回应称,“小茗同学”的商标及瓶型外观已经申请专利,在本次一审判决中有争议的只是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法院已认可统一继续使用“小茗同学”的品牌是没有争议的。目前,统一已对一审判决中有争议的卡通形象著作权方面提出上诉申请,在二审法院判决裁定之前,统一的产品将继续依法销售。记者阿茹汗,责任编辑: 胡可璐。以上案列信息来源于新华网。”

从此一个案列可以看出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非常重要,凡是有独特的设计风格的图形、商品或包装设计等均可考虑在申请商标和专利的同时,进行一个著作权登记,以防患于未然。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比较长,中间也没有什么费用,因此无伦“有事、没事”,做个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那么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权、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时间原因,介绍的也不尽详细,请大家多多指正!